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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 共建文明城市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2021-01-31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养犬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崭新起点。为确保《条例》顺利施行,从1月28日起,我市将开展为期1个月的集中宣传活动,使养犬人自觉养成养犬办证、遛犬栓绳、制止吠叫、清理粪便、收治留检等文明养犬行为。

  《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收留与经营、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条例》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中,市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养犬登记、捕杀狂犬等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养犬行为、收留犬只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无害化处理和犬类狂犬病疫情监测等工作。

  《条例》实行了城乡有别的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将全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池州市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为:东至牧之路,南至宁安城际铁路,西至秋浦河,北至长江范围内。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养犬政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数量、品种、登记、外出、经营等5个方面。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或者单位养犬的,每户或者每个单位只能养一只;禁止饲养烈性犬;饲养犬只需要办理养犬登记;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和烈性犬的销售活动;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为犬只佩戴标牌、用长度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在人多拥挤场合或者电梯等狭小空间内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口嚼等防护器具、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已对主城区内符合法定条件的4家动物诊疗机构发放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确定了1家宠物医院为定点免疫机构,负责收容犬只的消毒、狂犬病疫苗注射工作。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发布《池州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禁养犬名录》,共涉及所有种类的獒犬以及比利时牧羊犬、荷兰牧羊犬等39种烈犬。(陆寒芳)

责任编辑:徐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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