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文明网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致养犬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2021-03-04  

养犬市民朋友们:

  《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请您积极遵守《条例》相关规定:

  1、不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2、及时给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接种狂犬病免疫疫苗、办理养犬登记。在限制养犬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条例》施行后三十日内可为超出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办理养犬登记。

  3、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不在居民区楼道、露台等公共区域养犬。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4、携犬外出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为犬只挂犬牌、束长度不超过1.5米的牵引带,为大型犬只戴嘴套,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等人员,在拥挤场合收紧牵引带,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5、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采取佩戴嘴套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笼)等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6、禁止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商场、大型超市、体育场馆、游乐园、候车室等人群集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河道、水库等水体。

  7、禁止携犬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8、犬只伤害他人的,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支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

  池州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责任编辑:徐世海

池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运行管理:池州文明网

工作邮箱:czswmb@126.com 投稿邮箱:czswmb@126.com

copyright (c) 2015 ahcz.wenming.cn 池州文明网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文明池州